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1條規定,在實施懲罰之前,被保安處分的人應被給予辯解的機會,如果他們認為有理由可以提出辯解,則被保安處分的動作可以被免除。
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