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1 條(懲罰前之辯解)
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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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1條規定,在實施懲罰之前,被保安處分的人應被給予辯解的機會,如果他們認為有理由可以提出辯解,則被保安處分的動作可以被免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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