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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2無卹金之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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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者,應酌予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2條,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時,應酌予卹金。這意味著當受處分人因工作上的受傷或罹病導致死亡時,有權要求支付卹金作為賠償。然而,詳細的卹金金額並未在法條中明確規定,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律或裁判書以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者,應酌予卹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者,應酌予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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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2 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者,應酌予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