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3 條(勞作金及撫卹金之歸屬)
- 1.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 2.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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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3條,當受處分之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應交付給其最近的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根據該法第2項的規定,領取勞作金或撫卹金的申請應該在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受處分人的親屬或合法繼承人需要在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才能領取相應的勞作金或撫卹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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