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3條,當受處分之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應交付給其最近的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根據該法第2項的規定,領取勞作金或撫卹金的申請應該在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受處分人的親屬或合法繼承人需要在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才能領取相應的勞作金或撫卹金。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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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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