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4 條(保護管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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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保護管束的執行可以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的人執行。此外,法務部可以在地方法院檢察處設置觀護人,專責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根據最新的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除了警察機關外,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和其他適當人員也可以執行保護管束。此外,法務部可以在地方法院檢察處設立觀護人,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務。相關案例和裁判書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參考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保護管束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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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