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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 條(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調查、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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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有調查和監督的責任。如果必要的話,檢察官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指定其他人執行保護管束的任務。這條法條強調了檢察官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需進行監督,以確保保護管束的有效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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