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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5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調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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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有調查和監督的責任。如果必要的話,檢察官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指定其他人執行保護管束的任務。這條法條強調了檢察官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需進行監督,以確保保護管束的有效執行。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520521 制定)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監督之責,並應每月考察其執行情形。

(0640117 修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立法理由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原規定負監督之責,惟其權限如何,現行法並無明確規定,爰予修正,使檢察官對於不盡責或不聽從命令之執行保護管束者,可予警告或另行指定,俾能靈活運用其指揮權。

  • 保護管束名詞
(0520521 制定)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監督之責,並應每月考察其執行情形。

(0640117 修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原規定負監督之責,惟其權限如何,現行法並無明確規定,爰予修正,使檢察官對於不盡責或不聽從命令之執行保護管束者,可予警告或另行指定,俾能靈活運用其指揮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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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