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1條規定了檢察官對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的事項之告知和報到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檢察官應該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哪些事項,並指定日期,命令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所在的地方報到。同時,檢察官在指揮執行時,應該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的裁判書、身世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文件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受保護管束人在報到後,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若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者也應報告給檢察官。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立法理由檢察官指揮保護管束之執行,與受保護管束人之間有無直接關係現行法並無規定,在實務上有明確規定之必要。
檢察官指揮保護管束之執行,與受保護管束人之間有無直接關係現行法並無規定,在實務上有明確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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