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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1 條(應遵守事項之告知)

  1. 1.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2. 2.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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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1條規定了檢察官對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的事項之告知和報到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檢察官應該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哪些事項,並指定日期,命令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所在的地方報到。同時,檢察官在指揮執行時,應該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的裁判書、身世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文件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受保護管束人在報到後,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若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者也應報告給檢察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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