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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1 條
(應遵守事項之告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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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檢察官應告知受
保護管束
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
裁判
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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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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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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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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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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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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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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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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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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