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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5-1應遵守事項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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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2. 2.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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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1條規定了檢察官對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的事項之告知和報到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檢察官應該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哪些事項,並指定日期,命令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所在的地方報到。同時,檢察官在指揮執行時,應該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的裁判書、身世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文件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受保護管束人在報到後,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若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者也應報告給檢察官。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640117 增訂)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立法理由檢察官指揮保護管束之執行,與受保護管束人之間有無直接關係現行法並無規定,在實務上有明確規定之必要。

  • 保護管束名詞
  • 裁判名詞
(0640117 增訂)

檢察官指揮保護管束之執行,與受保護管束人之間有無直接關係現行法並無規定,在實務上有明確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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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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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1 條規定:「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檢察官為前項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