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6 條(不遵守指定事項之懲處)
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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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對受保護管束人可以指定一些特定的事項要求其遵守。如果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這些指定的事項,執行保護管束者可以給予告誡,或者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進行適當的處理。如果必要的話,執行保護管束者還可以限制受保護管束人的自由。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 2015 年 11 月 5 日 公 會 議 962 號 契約公務員上訴處理通則之適用對假釋犯越獄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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