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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7不能執行事由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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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7 條規定,當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遷徙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的事由時,應事先向檢察官報告並由檢察官另行指定。這表示當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遷徙受保護人或有其他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時,必須向檢察官報告並經由檢察官的指示才能執行相應的行動。例如,如果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將受保護人轉移到其他地方,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則必須先向檢察官報告並經由檢察官的指示方能進行相應的行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 保護管束名詞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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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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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7 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