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7 條規定,當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遷徙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的事由時,應事先向檢察官報告並由檢察官另行指定。這表示當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遷徙受保護人或有其他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時,必須向檢察官報告並經由檢察官的指示才能執行相應的行動。例如,如果執行保護管束者需要將受保護人轉移到其他地方,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則必須先向檢察官報告並經由檢察官的指示方能進行相應的行動。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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