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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 條(執行情形之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2. 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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