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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8執行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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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2. 2.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有義務每月向檢察官報告受保護管束人的執行情形。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二的規定之一,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立即報告,並詳細列舉相關事實。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如果檢察官認為違反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二的規定之一,應立即通知原執行的監獄典獄長。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表報告檢察官。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40117 修正)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情形時,得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或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故執行保護管束者,遇有上述情形,自應列舉具體事實向檢察官報告。   第二項刪除,因本條第一項修正後,執行保護管束者已應按月將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無須填表,則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已無存在必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時,監獄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故檢察官認有上述情形,自有使典獄長知悉瞭解之必要。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表報告檢察官。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40117 修正)

受保護管束人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情形時,得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或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故執行保護管束者,遇有上述情形,自應列舉具體事實向檢察官報告。   第二項刪除,因本條第一項修正後,執行保護管束者已應按月將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無須填表,則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已無存在必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時,監獄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故檢察官認有上述情形,自有使典獄長知悉瞭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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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8 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