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 條(執行情形之報告)
- 1.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 2.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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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有義務每月向檢察官報告受保護管束人的執行情形。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二的規定之一,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立即報告,並詳細列舉相關事實。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如果檢察官認為違反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二的規定之一,應立即通知原執行的監獄典獄長。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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