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 條(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之報告)
- 1.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 2.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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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條的規定: 1. 如果受保護管束的人逃匿、死亡或犯了其他罪行,執行保護管束的人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檢察官還應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2. 對於受保護管束的人應履行召服兵役的義務,適用前款的規定。 針對第69條第1項,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必須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如果受保護管束的人逃匿、死亡或犯罪。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檢察官還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例如,如果在假釋中的受刑人逃跑,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同時檢察官也需要通知該受刑人原來所在的監獄的典獄長。 針對第69條第2項,受保護管束的人應遵守召服兵役的規定,應適用前款的規定。 例如,如果受刑人在受保護管束期間應召服兵役,則執行保護管束的人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並且檢察官也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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