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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9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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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2. 2.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條的規定: 1. 如果受保護管束的人逃匿、死亡或犯了其他罪行,執行保護管束的人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檢察官還應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2. 對於受保護管束的人應履行召服兵役的義務,適用前款的規定。 針對第69條第1項,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必須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如果受保護管束的人逃匿、死亡或犯罪。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檢察官還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例如,如果在假釋中的受刑人逃跑,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同時檢察官也需要通知該受刑人原來所在的監獄的典獄長。 針對第69條第2項,受保護管束的人應遵守召服兵役的規定,應適用前款的規定。 例如,如果受刑人在受保護管束期間應召服兵役,則執行保護管束的人應立即向檢察官報告,並且檢察官也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2

(0520521 制定)

受保護管束人死亡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

(0640117 修正)

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除死亡外,如有逃匿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亦有向檢察官報告之必要。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更應使典獄長知悉。   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亦有準用前項規定之必要。

  • 保護管束名詞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保護管束人死亡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

(0640117 修正)

受保護管束人除死亡外,如有逃匿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亦有向檢察官報告之必要。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更應使典獄長知悉。   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亦有準用前項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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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