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
要旨
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
主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行蹤不明受保護管束人之協尋方式,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辦理。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現行實務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形時,由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各地方檢察署除依法應通知監獄外,並由轄區警局派員實地查訪,已可達協尋之效果。爰此,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
四、檢附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及本署 108 年 3 月 2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 10803000810 號函影本各 1 份參照。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保護司、本署教化輔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