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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69-1住所遷移之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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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1條,當受保護管束人要遷移住所時,必須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請檢察官的核准。檢察官則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況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的管轄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的保護管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受保護管束人要從台北搬到台中,他必須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這個遷移住所的計劃。執行保護管束者會將此資訊連同相關文件發送給台中的法院檢察官,然後由台中法院指定相應的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內繼續執行保護。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640117 增訂)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之行動應受相當之拘束,不得隨意遷移,如有遷移之必要,亦應經執行保護管束者報請檢察官核准,俾檢察官囑託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繼續執行。現行法漏未規定,執行上難免發生窒礙。

  • 保護管束名詞
  • 居所名詞
  • 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0640117 增訂)

受保護管束人之行動應受相當之拘束,不得隨意遷移,如有遷移之必要,亦應經執行保護管束者報請檢察官核准,俾檢察官囑託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繼續執行。現行法漏未規定,執行上難免發生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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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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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1 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