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1 條(住所遷移之報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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