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0 條(對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應注意情況)
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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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0條的規定,對於受保護管束的人使用保護管束代替感化教育時,應注意受保護管束人的性行為和生活習慣等情況。根據台灣台南高等行政法院1991年度簡抗字第311號判決,一位受保護管束的人因為在保護管束期間遭警方查獲使用毒品,法院認定他的行為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並撤銷了他的保護管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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