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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檢字第 178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檢字第 178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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