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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司字第 7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各監獄受刑人於獲准假釋後,如須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如何聲請裁定

主旨

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函請轉知 貴處聲請裁定假釋人呂○月之保護管束乙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臺灣新竹少年監獄本年八月十六日少監中教字第一八一四號函辦理。

二 各監獄受刑人於獲准假釋後,如須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由執行監獄於該受刑人拘役或易服勞役期滿前逕行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裁定,毋需經由本部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監司字第 7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各監獄受刑人於獲准假釋後,如須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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