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0 條(懲罰之原因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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