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0條,當受處分人行為不良或違反紀律時,保安處分處所長官可以施加不同的懲罰。這些懲罰包括面責、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扣分、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以及每天增加工作兩小時,這些懲罰的期限在一日至五日之間。對於第二款和第六款處分,在施行之前,需要諮詢醫務人員的意見。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如果受處分人在保安處分中違反紀律,如該人在戶外活動中犯規,被處以停止戶外活動三天的懲罰,這是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0條第二款施行的。在施行懲罰前,處所長官也需要徵求醫務人員的意見,確保執行懲罰是合理且適當的。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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