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0條,矯正學校設置副校長一人,擔負襄理校務的職責。該條例要求擔任副校長的人員必須擁有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的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少年矯正的學識與經驗,並且成績優良者。 2. 曾任中等學校的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且成績優良者。 3. 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且具有關於少年矯正的學識與經驗者。 根據《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設置矯正學校副校長的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學識與經驗,以及成績優良。此外,曾經擔任矯正機構的副首長或秘書,或者有中等學校主任的經驗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者曾經從事過司法行政工作並具有相關的學識與經驗的人員也符合擔任副校長的資格要求。 關於少年矯正學校的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0條規定了矯正學校副校長的資格和職責,並明確了應該如何遴任副校長。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確保矯正學校能夠有效地襄理校務,提供適切的教育環境和措施給少年矯正人員。根據這個條例的規定,矯正學校副校長的職責非常重要,需要具有豐富的學識和經驗,才能有效地執行校務。 作为法律系教授,我可能会依據相关的法规和参考资料来进行逐条释义,详细解读少年矫正学校设立及教育实施通则第20条的规定。请问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补充的问题或要求?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
立法理由規定副校長之資格採公務人員任用單軌制。
規定副校長之資格採公務人員任用單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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