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21 條規定矯正學校應設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且這些職位應由教師及輔導教師中進行兼任聘任。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教育部矯正教育機構教師甄選辦法》中有相關關於少年矯正學校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該辦法第3條第2款,矯正教育機構可聘任教師或專任輔導教師進行矯正教育工作。此外,根據第5條第2項,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士可以申請矯正教育機構教師職缺。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21 條的意思是,少年矯正學校需要聘任教師及輔導教師擔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和輔導主任等職位。同時,這些職位可以由教師和輔導教師中兼任擔任。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立法理由為使教務主任及輔導主任能推動相關教務及輔導業務,宜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兼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教務主任及輔導主任能推動相關教務及輔導業務,宜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兼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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