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2條的規定,少年矯正學校的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必須設置教師和輔導教師,每班二人。這些教師和輔導教師的聘任必須遵守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需要,法務部可以增加輔導教師的資格。此外,每班還必須設置一位導師,由前述的教師兼任。而少年矯正學校根據教學和其他特殊需求,可以聘請兼任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和職業訓練師等人員。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因收容對象多為學習能力較差或學業不佳之學生,教師教學時勢須付出加倍心力,實有提高教師人力編制之必要,爰參考相關教育法令,並考量人力之精簡原則,於第一項規定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教師員額標準。又因矯正學校雖屬性質特別之學校,惟其教師資格仍應符合一般學校之教師資格,爰規定應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俾免爭議。 二、為加強教師與學生之溝通並增進對學生之生活瞭解,爰於第二項另設導師制,負責相關行政事務。 三、為使矯正學校得因應教學課程及其他特殊需要,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得聘請兼任之教師、職業訓練師施教,俾使教育實施更具彈性。此外,矯正學校雖係具有教育及行刑功能之特別性質學校,惟其師資及課程標準仍須符合教育部就一般學校所訂之標準。茲因軍訓護理課程既列為高中高職課程標準中之必修科目,且考量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在矯正學校僅須擔任學科之授課事宜,其與一般高中高職設置專任軍護人員並不相同等情,爰規定矯正學校得視軍護課程需要,經教育部聘請兼任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俾利學生學習。 四、參考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第七條、高級中學法第十四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二條規定。
一、矯正學校因收容對象多為學習能力較差或學業不佳之學生,教師教學時勢須付出加倍心力,實有提高教師人力編制之必要,爰參考相關教育法令,並考量人力之精簡原則,於第一項規定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教師員額標準。又因矯正學校雖屬性質特別之學校,惟其教師資格仍應符合一般學校之教師資格,爰規定應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俾免爭議。 二、為加強教師與學生之溝通並增進對學生之生活瞭解,爰於第二項另設導師制,負責相關行政事務。 三、為使矯正學校得因應教學課程及其他特殊需要,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得聘請兼任之教師、職業訓練師施教,俾使教育實施更具彈性。此外,矯正學校雖係具有教育及行刑功能之特別性質學校,惟其師資及課程標準仍須符合教育部就一般學校所訂之標準。茲因軍訓護理課程既列為高中高職課程標準中之必修科目,且考量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在矯正學校僅須擔任學科之授課事宜,其與一般高中高職設置專任軍護人員並不相同等情,爰規定矯正學校得視軍護課程需要,經教育部聘請兼任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俾利學生學習。 四、參考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第七條、高級中學法第十四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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