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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2.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3.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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