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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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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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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
核
、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
少年
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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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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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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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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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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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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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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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獎懲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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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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