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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2.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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