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23 條的規定,教導員負責學生的日常生活指導、管理與課業督導業務,並且協助輔導教師進行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和社會連繫等相關事項。教導員應該具備少年矯正教育專長或者有相關的社會工作專長或實務經驗,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將優先被遴任。根據該項條款,教導員的職責是確保學生的生活指導、管理,並輔助輔導教師處理教育相關事項,以幫助學生改過自新。沈意然作為被告所屬的教導員,理應負責監督、教導和矯正林志豪這名學生,並維護他的生命安全。然而,在案發當日,沈意然對於林志豪身體不舒服的情況沒有察覺到,且誤以為他是在裝病。這種忽視林志豪身體狀況的行為,導致延誤了將他送到醫務室接受適當醫療的時機,顯示出沈意然未能注意到該警訊的過失。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立法理由規定教導員之職掌及優先遴任之條件。
規定教導員之職掌及優先遴任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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