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4條,該條共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了少年矯正學校的職務設置及職等,包括秘書、總務主任、隊長、教導員、組員、技士、主任管理員、管理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各職務對應的職等從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不等,或從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不等。這些職位的設置和職等確定了相應的職級和待遇。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薦任職等是指由主管機關推薦,並經人事主管機關核准後,任職於該職等。委任職等則是由主管機關直接指派的職等。這些制度主要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按照職位要求,以及其所屬機關的需要進行任用。 第二項規定了少年矯正學校醫護室的職務設置,包括主任、醫師、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和護士等職位。對應的職等從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不等,或從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不等。這些職位的設置和職等確定了相應的職級和待遇。 以上資料參考了《少年矯正學校組織管理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條文,以了解少年矯正學校職務設置的法律依據。
矯正學校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總務主任、隊長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教導員三十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七人至十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護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各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矯正學校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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