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依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25 條的規定,如果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組,每個組別應該要有一位組長,該職位可以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需要另外列出額外的等級。 但是如果訓導處設有女生組,那麼女生組的組長應該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所設各處分組辦事者,組長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至女性受刑人或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戒護及生活管理等事項,應由女性人員負責,爰規定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矯正學校所設各處分組辦事者,組長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至女性受刑人或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戒護及生活管理等事項,應由女性人員負責,爰規定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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