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6條,矯正學校應設有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該職務的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若事務較簡單的矯正學校,則可以設置人事管理員,該職務的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這些人員負責根據法律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人事室根據通則所定的員額進行內部派充。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本文並未提供相關資訊,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人事單位之組織、職掌與其主管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矯正學校人事單位之組織、職掌與其主管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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