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28 條,矯正學校需要設置政風室,其中應該有一位主任負責處理政風事項,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此外,根據需要,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通則規定的員額派遣到政風室工作。若事務相對較簡單,政風事務可以由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參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8 條 (110.04.22) 資料來源: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最新版)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政風單位之組織、職掌與其主管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矯正學校依法執行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矯治業務,故兼具兩種性質,其既為學校,又為執行少年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之矯治機構,且為法務部所設置之行刑、感化機關之一,並非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稱之「公立各級學校」,其業務亦遠較公立各級學校為複雜,故仍有設置政風室之必要,爰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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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矯正學校政風單位之組織、職掌與其主管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矯正學校依法執行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矯治業務,故兼具兩種性質,其既為學校,又為執行少年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之矯治機構,且為法務部所設置之行刑、感化機關之一,並非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稱之「公立各級學校」,其業務亦遠較公立各級學校為複雜,故仍有設置政風室之必要,爰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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