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兩項事項: 1.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聘用的人員,其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都要遵循教育人事法令的相關規定。教育人事法令即為教育部所制定的法規,用來管理教育機構的人事事務,包括教職員的聘任、培訓、調動等事項。 2.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矯正教育工作的人員應該獲得特別獎勵和加給。具體的獎勵和加給辦法由教育部與法務部共同起草,然後提交行政院核准。這些獎勵和加給的目的是鼓勵和肯定在矯正教育領域工作的人員的努力和貢獻。 參考法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97.11.19)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本通則聘任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師,其敘薪、待遇、遷調、成績考核、退休、資遣、撫卹、離職、保險等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如教育人事法令有明確規定者,均適用教育人事法令辦理;如教育人事法令無明確規定者,則應準用相關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通則聘任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師,其敘薪、待遇、遷調、成績考核、退休、資遣、撫卹、離職、保險等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如教育人事法令有明確規定者,均適用教育人事法令辦理;如教育人事法令無明確規定者,則應準用相關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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