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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2.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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