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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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