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2條規定,矯正學校應設立校務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以及教導員代表等。校長擔任主席,討論校務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參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2018年修正)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立法理由一、校務會議之組成及任務。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高級中學規程第三十八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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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務會議之組成及任務。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高級中學規程第三十八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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