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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2.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聘約屆滿為止;其聘約於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者,得續任至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為止。
  3. 前項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分次辦理之,每人以參加一次為限;其專業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4.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技師十二人、技術員九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5. 第一項及第四項人員於具有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優先改派。
  6.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雇員九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之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7.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人員之留用、改派,應依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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