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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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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2. 2.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聘約屆滿為止;其聘約於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者,得續任至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為止。
  3. 3.前項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分次辦理之,每人以參加一次為限;其專業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4. 4.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技師十二人、技術員九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5. 5.第一項及第四項人員於具有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優先改派。
  6. 6.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雇員九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之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7. 7.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人員之留用、改派,應依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分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1 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1.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2.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聘約屆滿為止;其聘約於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者,得續任至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為止。 3. 前項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分次辦理之,每人以參加一次為限;其專業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4.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技師十二人、技術員九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5. 第一項及第四項人員於具有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優先改派。 6.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雇員九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之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7.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人員之留用、改派,應依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分別處理。 根據這個法條,我將逐項進行釋義: 1. 根據本通則施行前的規定,少年輔育院原聘任的導師和訓導員中,如果有人未具備任用資格,他們可以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的職缺,並繼續按照原有的進用方式被留用,直到他們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2. 對於前項人員的留用,他們必須先經過法務部的專業訓練合格。如果訓練成績不合格,他們的聘約在少年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設置之前到期的,可以繼續留用,直到聘約屆滿為止;如果聘約在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的,可以繼續留用,直到矯正學校完成設置為止。 3. 前項的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在本法公布後的三年內分次辦理,每個人參加一次即可;專業訓練的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4. 根據本通則施行前的規定,原任少年輔育院的技師和技術員中,如果有人未具備任用資格,他們可以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的職缺,並繼續按照原有的進用方式被留用,直到他們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5. 第一項和第四項人員如果具有其他職務的任用資格,改派時應予優先考慮。 6. 根據本通則施行前的規定,原任少年輔育院的雇員中,如果有人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他們可以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的職缺,並繼續受僱用,直到離職時為止。 7. 第一項、第四項和前項人員的留用、改派應根據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的分階段設置,分別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關於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前後原有人員的留用和改派,以及在設置過程中需要進行的專業訓練和轉任手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聘約屆滿為止;其聘約於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者,得續任至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為止。   前項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分次辦理之,每人以參加一次為限;其專業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技師十二人、技術員九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第一項及第四項人員於具有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優先改派。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雇員九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之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人員之留用、改派,應依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分別處理。

立法理由少年輔育院現職之導師、訓導員、技師、技術員及雇員,配合本通則之施行,應依矯正學校之分期設置而有適當處置安排,爰分就其不同職務,預設過渡規定,其未具聘任或任用資格者,得以占用適當職缺繼續留用;其具聘任資格者,則應優先改派,以保障原有人員之權益,爰設本條規定。

(0860506 制定)

少年輔育院現職之導師、訓導員、技師、技術員及雇員,配合本通則之施行,應依矯正學校之分期設置而有適當處置安排,爰分就其不同職務,預設過渡規定,其未具聘任或任用資格者,得以占用適當職缺繼續留用;其具聘任資格者,則應優先改派,以保障原有人員之權益,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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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1 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