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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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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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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
累進處遇
、
感化教育
之
免除
或
停止執行
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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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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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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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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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學實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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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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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獎懲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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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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