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3條,該條共有三項。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矯正學校設置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以校長擔任主席。這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學生的處遇,即對學生的適用措施進行檢查和評估。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關於學生的累進處遇、感化教育的免除或停止執行的聲請以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必須經過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請有關的教導員列席說明。但在必要時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下,校長可以先行處理,並報告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第三項規定了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的規則,該規則由法務部定之。這個規則可能包括會議的召開程序、議程安排、委員的職責等方面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3條的規定,矯正學校設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特定成員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審查學生的處遇事項並做出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請教導員列席說明。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的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制定。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假釋、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功能。 二、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包括執行徒刑及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對執行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均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累進處遇,由於累進處遇影響該等學生之權益至鉅,以依合議程序處理為當,故特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成員以求慎重,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訂明應經該委員會議決之事項,以確保其審查功能。但於情況急迫時,亦得由校長先行處分後,提報該委員會備查,避免貽誤時機。 四、另於第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以資適用。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已毋庸再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爰將本條第二項關於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假釋事項之規定予以刪除。
一、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功能。 二、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包括執行徒刑及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對執行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均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累進處遇,由於累進處遇影響該等學生之權益至鉅,以依合議程序處理為當,故特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成員以求慎重,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訂明應經該委員會議決之事項,以確保其審查功能。但於情況急迫時,亦得由校長先行處分後,提報該委員會備查,避免貽誤時機。 四、另於第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以資適用。
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已毋庸再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爰將本條第二項關於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假釋事項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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