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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2.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免除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3.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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