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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2.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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