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3-1條的規定,矯正學校應設置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在七人至十一人之間。其中,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則由校長向法務部申請後,延聘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如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法律學、犯罪學、監獄學等,以及其他具有社會公正性質的人士擔任。 該條規定強調了假釋審查委員會在學生假釋事項上的重要性。學生的假釋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審查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能實施假釋,這是確保假釋決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步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法務部矯正署。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https://www.moj.gov.tw/epaper/97hin232/news/newsDetail.jsp?id=5552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學生假釋之審核能更公平、公正及客觀,亦配合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受刑人之假釋事項,爰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另明定校長及主管訓導(戒護)、輔導(教化)業務之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等三人任當然委員與其他非當然委員之延聘資格條件。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學生假釋之審核能更公平、公正及客觀,亦配合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受刑人之假釋事項,爰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學生之假釋事項;另明定校長及主管訓導(戒護)、輔導(教化)業務之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等三人任當然委員與其他非當然委員之延聘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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