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5 條,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在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時,矯正學校會召集相關職位人員進行會議,以共同討論和解決相關問題。這些職位包括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和教導員代表。訓導主任擔任主席,負責主持會議並確保討論的順利進行。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訓導會議之組成及任務。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三條及高級中學規程第四十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訓導會議之組成及任務。 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三條及高級中學規程第四十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