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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 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二、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應儘量依其意願。 三、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2. 未滿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除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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