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2條》,學生進入少年矯正學校後,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分班: 一、如果學生在入校後的執行期間內能完成一個學期以上的學業,將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二、如果學生在入校後的執行期間內無法完成一個學期的學業,或者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力,將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如果學生願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應該根據其意願予以優先考慮。 三、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且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者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的學生,將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另外,根據第三條第二項的情形,若未滿十五歲的學生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教育部公告,最新修正日期:104年12月9日)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 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二、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應儘量依其意願。 三、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未滿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除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之編班原則。 二、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惟究應編入一般教學部或特別教學部,則應有一標準,以資判斷,爰以學生之執行期間可否完成一學期學業為原則。若其執行期間足以完成一學期學業者,為便其日後學業之銜接,爰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則以輔導為重,原則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志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則儘量依其志願。至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力者,例如專科四年級學生入校時,因其已具有高中畢業之學力,自不宜強制其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爰規定仍以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為原則,但如學生願意至一般教學部就讀,亦可從其所願,俾保持彈性,爰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對入校前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因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對其已無效益,且因其已有高中畢業資格,顯無與日後學業銜接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逕行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四、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年齡之入校學生,除有本通則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已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者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以銜接其應受之教育,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矯正學校之編班原則。 二、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惟究應編入一般教學部或特別教學部,則應有一標準,以資判斷,爰以學生之執行期間可否完成一學期學業為原則。若其執行期間足以完成一學期學業者,為便其日後學業之銜接,爰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則以輔導為重,原則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志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則儘量依其志願。至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力者,例如專科四年級學生入校時,因其已具有高中畢業之學力,自不宜強制其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爰規定仍以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為原則,但如學生願意至一般教學部就讀,亦可從其所願,俾保持彈性,爰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對入校前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因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對其已無效益,且因其已有高中畢業資格,顯無與日後學業銜接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逕行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四、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年齡之入校學生,除有本通則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已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者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以銜接其應受之教育,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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