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3條,學生入校後,輔導處應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進行個案分析報告。如果學生在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則可以用覆查報告代替個案分析報告。個案分析報告應根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和醫學的判斷來進行。一般教學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報告,特別教學部門應在十五天內完成後,提交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進行分班、分級施教方法的決定。 這條法規要求學校對入校學生進行個案分析報告。報告應該根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和醫學的專業判斷來進行。這條規定還明確了一般教學部門和特別教學部門的報告時間要求。一般教學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報告,特別教學部門則應在十五天內完成後,提交給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以便他們可以根據報告決定學生的分班和分級施教方法。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4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立法理由一、為使矯正學校對新入校學生得有充分瞭解,俾決定適當之處遇方式,爰於第一項規定由輔導處統籌各有關處、室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此外,為配合送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感化教育得分期執行之規定,及針對一年內多次犯罪而受感化教育處分或徒刑之宣告而多次執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替前開個案分析報告,以節省行政資源。 二、調查分析報告應依各有關專業領域知識加以判斷,且應於相當之時日內完成,以配合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完成分班、分級施教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使矯正學校對新入校學生得有充分瞭解,俾決定適當之處遇方式,爰於第一項規定由輔導處統籌各有關處、室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此外,為配合送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感化教育得分期執行之規定,及針對一年內多次犯罪而受感化教育處分或徒刑之宣告而多次執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替前開個案分析報告,以節省行政資源。 二、調查分析報告應依各有關專業領域知識加以判斷,且應於相當之時日內完成,以配合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完成分班、分級施教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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