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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2.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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