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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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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出校時,應於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續離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4條的規定,當學生需要離開學校時,必須在核准命令所預定的出校日期或翌日午前之前完成辦理出校手續並離開學校。這表示學生在離開學校前需要經過相應的手續,例如填寫文件、簽名或登記等等,確保學校有相關的紀錄。在完成這些程序後,學生才能正式離開學校。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續離校。

立法理由學生出校時應辦畢出校手續離校之時間,俾利遵循。

  • 名詞
(0860506 制定)

學生出校時應辦畢出校手續離校之時間,俾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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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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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4 條規定:「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續離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