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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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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時,一併為之。
  2. 2.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前,將其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對應付保護管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
  3. 3.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學生人別資料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優先推介輔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生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4. 4.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安排技能訓練或適當就業機會。
  5. 5.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未就學、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其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予以適當協助或輔導。
  6. 6.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因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之學生,應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該等機構對於出校之學生請求協助時,應本於權責盡力協助。
  7. 7.第二項至第六項之通知,應於學生出校一個月前為之。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於一年內定期追蹤,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時,一併為之。 根據通則第45條第1項,學生出校後的就學、就業和保護等事項,應在學生出校前的六週內進行調查和籌劃。不過,如果執行期間在四個月以內,也可以與第43條的調查同時進行。 2. 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前,將其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對應付保護管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 根據通則第45條第2項,矯正學校應該在學生出校前通知其預定出校日期給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也應該通知相應的保護管束者和觀護人。 3.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學生人別資料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優先推介輔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生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根據通則第45條第3項,矯正學校應該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出校後就學的學生情況,並且將學生的人別資料交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並且優先進行輔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生的相關資料應該予以保密。 4.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安排技能訓練或適當就業機會。 根據通則第45條第4項,矯正學校應該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關出校後就業的學生情況,並且協助安排技能訓練或適當的就業機會。 5.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未就學、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其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予以適當協助或輔導。 根據通則第45條第5項,矯正學校應該通知出校後未就學、就業的學生情況給其戶籍地或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便進行適當的協助或輔導。 6.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因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之學生,應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該等機構對於出校之學生請求協助時,應本於權責盡力協助。 根據通則第45條第6項,矯正學校應該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有關因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的學生情況,有關機構在收到學生的求助請求時,應本於權責盡力予以協助。 7. 第二項至第六項之通知,應於學生出校一個月前為之。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於一年內定期追蹤,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根據通則第45條第7項,第2項至第6項的通知應該在學生出校前一個月進行。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的學生應該在一年內定期追蹤,必要時可以繼續聯繫相關機關或機構進行協助。 以上解釋是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的規定所得出的結論,這些資訊是根據條文本身提供的資料進行解讀。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時,一併為之。   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前,將其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對應付保護管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學生人別資料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入輔導網路,優先推介輔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生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安排技能訓練或適當協助或輔導。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未就學、就業之學生,應通知其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予以適當就業機會。   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因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之學生,應通知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該等機構對於出校之學生請求協助時,應本於權責盡力協助。   第二項至第六項之通知,應於學生出校一個月前為之。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於一年內定期追蹤,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對學生出校後保護事項之計畫及執行。   二、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六週前完成相關保護事項之調查及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為避免增加行政負擔,得於入校後辦理個案分析報告時,一併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矯正學校應將學生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學生家屬;對於應付保護管束之學生,並應通知觀護人,俾其預作準備,爰為第二項。   四、為延續矯正教育之實施效果,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分別其就學、就業及未就學就業之情形或其他救助之需要,通知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等相關機構,以為適當之處置。此外,為使出校後之就學學生,得獲得教育系統輔導資源之協助,俾使該等學生順利回歸一般教育體系,爰規定矯正學校應配合教育部規劃建立之輔導網路系統,將出校學生人別資料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納入優先推介輔導範圍。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本保密原則,處理學生相關資料,俾使學生權益獲得充分保護,爰為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五、學生出校後之保護措施,矯正學校除應預先予以適當合宜之規劃與安排,並應於出校後定期追蹤充分掌握學生訊息,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以避免其重蹈覆轍,爰為第七項規定。

(0860506 制定)

一、矯正學校對學生出校後保護事項之計畫及執行。   二、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六週前完成相關保護事項之調查及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為避免增加行政負擔,得於入校後辦理個案分析報告時,一併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矯正學校應將學生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學生家屬;對於應付保護管束之學生,並應通知觀護人,俾其預作準備,爰為第二項。   四、為延續矯正教育之實施效果,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之學生,應分別其就學、就業及未就學就業之情形或其他救助之需要,通知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保護會或社會福利等相關機構,以為適當之處置。此外,為使出校後之就學學生,得獲得教育系統輔導資源之協助,俾使該等學生順利回歸一般教育體系,爰規定矯正學校應配合教育部規劃建立之輔導網路系統,將出校學生人別資料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納入優先推介輔導範圍。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本保密原則,處理學生相關資料,俾使學生權益獲得充分保護,爰為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五、學生出校後之保護措施,矯正學校除應預先予以適當合宜之規劃與安排,並應於出校後定期追蹤充分掌握學生訊息,必要時,得繼續連繫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以避免其重蹈覆轍,爰為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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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5 條規定:「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