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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
  2. 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3. 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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