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8條,死亡學生遺留的金錢及物品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若無父母或監護人,則通知最近親屬;若無法通知,則應公告之。如果通知的人拋棄遺留物,或者經過通知後六個月或公告後一年仍無人具領,金錢歸屬國庫,物品可在拍賣後將所得歸屬國庫,無價值的物品則予以毀棄。 參考資料: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中華民國法務部,2012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法務部全國矯正機關網,https://www.mjib.gov.tw/FileUpload/UserFiles/%E5%A4%A7%E5%B0%88%E9%A1%8C/%E7%9F%AF%E6%AD%A3%E6%9F%A5%E8%A9%A0%E6%AC%BE/%E5%B0%91%E5%B9%B4%E5%AD%B8%E6%A0%A1/95%E5%A4%A9%E7%BE%A9%E8%AA%A0-07(%E8%A8%AD%E7%BD%AE%E4%BD%8F%E3%80%8150).doc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對學生死亡後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惟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
矯正學校對學生死亡後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惟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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