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9條共有2項規定。首先,在學生脫逃的情況下,矯正學校除了應該根據情況向檢察官進行偵查或報告少年法庭進行調查外,還應該向法務部報告。其次,如果有必要的話,應該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函告知。 例如,如果一名學生在矯正學校期間逃脫,根據第49條的規定,學校應該立即報告檢察官進行偵查或報告少年法庭進行調查,同時也應該向法務部報告該情況。如果校方認為需要協助,也可以發函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學生脫逃時,矯正學校應視其係執行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分別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追究其脫逃罪責,並應報告法務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學生脫逃後,如涉及學籍等教育資料之變更,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學生脫逃時,矯正學校應視其係執行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分別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追究其脫逃罪責,並應報告法務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學生脫逃後,如涉及學籍等教育資料之變更,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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