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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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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2. 2.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50條,對於脫逃學生遺留的金錢和物品,如果一年內未能緝獲該學生,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前往領取;如果學生沒有父母或監護人,則通知最近的親屬前來領取。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則需要進行公告。 對於被通知的人拋棄物品或者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前來領取的遺留物,根據第48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學生脫逃後遺留物之處理原則。   二、矯正學校對脫逃一年仍未緝獲學生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其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

(0860506 制定)

一、學生脫逃後遺留物之處理原則。   二、矯正學校對脫逃一年仍未緝獲學生之遺留物,原則上應通知其家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其遺留物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為本條規定,俾利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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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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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0 條規定:「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