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應派員考外出受刑人之情狀,將其在監服刑情形告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並保持聯繫,以協助考核及管理受刑人。
  2. 監獄應依核准外出案之性質,決定是否派員查訪外出受刑人之情狀,或請外出目的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或其他事項。
  3. 外出目的處所應協助考核受刑人外出時之情狀,由監獄記明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