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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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關於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的負擔和公益服務的報酬。 根據這條規定: 1. 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也就是說,受刑人在外出期間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等。 2. 如果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則不得收取任何報酬。然而,如果參與公益服務需要支付必要的費用,則可以由監獄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負擔這些費用。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時,相關費用可能由監獄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支付。 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來支持這項規定。
- 受刑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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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