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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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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12條,如果受刑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回到監獄或報到處所,應儘速報告給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收到報告後,應重新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的時間,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向監督機關備查。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在監獄行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可以找到。根據參考資料,在受刑人外出時,如果因為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回到監獄或報到處所,受刑人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給監獄長官。監獄長官在收到報告後,有義務重新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的時間,並在必要時指定暫行報到處所。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紀律和自由限制得到適當處理,同時也為後續的監督機關審核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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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