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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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