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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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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當受刑人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情形時,監獄應該向監督機關陳報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將案件移送給相關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受刑人外出時,能夠有效監督其行動並保障社會安全。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此條款的執行有以下一個範例: 例如,當一名受刑人獲准暫時外出處理家庭事務,但在外出期間犯下其他犯罪行為,監獄應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將該事件陳報監督機關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同時將案件移送至相關的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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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