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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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當受刑人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情形時,監獄應該向監督機關陳報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將案件移送給相關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受刑人外出時,能夠有效監督其行動並保障社會安全。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此條款的執行有以下一個範例: 例如,當一名受刑人獲准暫時外出處理家庭事務,但在外出期間犯下其他犯罪行為,監獄應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將該事件陳報監督機關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同時將案件移送至相關的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 受刑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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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