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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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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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以及在監獄內設立的分監和女監。這個定義明確了這個辦法所涵蓋的監獄範圍。 二、監獄長官:指監獄內的首長,以及其所委任的人。這個定義確定了監獄內的領導者身份。 根據這些定義,可以理解《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2條是用來規定監獄和監獄長官的範圍和職權。根據最新資料,參考的資料來源可能是《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本身或相關的法規和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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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