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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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 2.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 3.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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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刑人外出的時間和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受刑人每日可以在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外出,具體的外出時間可以根據受刑人的申請和實際需要予以決定。如果受刑人有在監外留宿的必要時,監獄可以指定留宿處所,並提交監督機關核准。留宿處所通常以監獄為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受刑人因為家人重病需要照顧而申請外出,監獄會依據實際需要和申請情況來決定外出時間和條件。如果外出期間需要在外留宿,監獄可以指定一個符合規定的留宿處所,比如說病患的住院病房,並且提交監督機關核准。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受刑人的外出是有必要的並且符合法規要求。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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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