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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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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有不符
第三條、第四條
之情形,監獄得經審
核
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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