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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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受刑人外出的相關規定: 1. 如果受刑人不符合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監獄經審核後可以向監督機關報告並變更其外出安排。如果受刑人違反了前條第一項的規定,經審核後可以向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該期間不計入刑期。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在外出期間違反了外出目的地的規定,監獄經過審核後可以取消其外出許可。 2. 在前述情況下,監獄應該通知外出目的處所的聯絡人。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的外出許可被取消,監獄應該通知該受刑人外出目的地的聯絡人。 3. 如果有急迫情況,監獄可以暫時停止該受刑人的外出,然後報告監督機關進一步處理。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發生危急情況,監獄可以暫時停止其外出,然後向監督機關報告。
- 受刑人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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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