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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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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2. 2.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3. 3.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受刑人外出的相關規定: 1. 如果受刑人不符合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監獄經審核後可以向監督機關報告並變更其外出安排。如果受刑人違反了前條第一項的規定,經審核後可以向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該期間不計入刑期。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在外出期間違反了外出目的地的規定,監獄經過審核後可以取消其外出許可。 2. 在前述情況下,監獄應該通知外出目的處所的聯絡人。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的外出許可被取消,監獄應該通知該受刑人外出目的地的聯絡人。 3. 如果有急迫情況,監獄可以暫時停止該受刑人的外出,然後報告監督機關進一步處理。 範例:如果某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發生危急情況,監獄可以暫時停止其外出,然後向監督機關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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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