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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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受刑人在外出時應遵守的規定,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1. 受刑人在外出時不需要特別的戒護,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有違反法律的行為。 b. 除非獲得監獄的許可,否則不得從事與外出條件不符的活動。如果需要改變活動,必須按照前一條規定辦理。 c. 必須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能無故失聯。 d.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e. 不得違反外出目的地規定的相關事項。 f. 監獄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其他規定。 2. 如果監獄認為有必要隨時掌握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的行蹤,又不妨礙外出目的,則可以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對受刑人施加電子監控措施。 例如,參考的法律依據包括『監獄行刑法』、『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其中,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了監獄可以使用電子監控措施來掌握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的行蹤。
- 受刑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騷擾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24 條條文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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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