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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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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外出條件不符之活動。如須變更時,應依前條辦理。 三、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不得違反外出目的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六、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2. 2.監獄如認為有於外出期間隨時掌握受刑人行蹤之必要,在不妨礙外出目的之限度內,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受刑人在外出時應遵守的規定,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1. 受刑人在外出時不需要特別的戒護,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有違反法律的行為。 b. 除非獲得監獄的許可,否則不得從事與外出條件不符的活動。如果需要改變活動,必須按照前一條規定辦理。 c. 必須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能無故失聯。 d.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e. 不得違反外出目的地規定的相關事項。 f. 監獄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其他規定。 2. 如果監獄認為有必要隨時掌握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的行蹤,又不妨礙外出目的,則可以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對受刑人施加電子監控措施。 例如,參考的法律依據包括『監獄行刑法』、『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其中,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了監獄可以使用電子監控措施來掌握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的行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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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