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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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外出之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具體載明其外出規劃,包含外出目的之處所、聯絡人、期間、行程計畫,與個別處遇計畫之間的關聯性等事項。
- 2.監獄受理前項之申請,除依第三條審核後而不予核准者外,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並加具審核意見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不予核准外出: 一、不符合第三條外出之資格或第四條外出之條件。 二、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核准外出,有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四、外出規劃與個別處遇計畫間缺乏適切關聯性。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認不適合外出之情事。
- 4.經核准外出者,應發給證明文件,並載明受刑人應遵守之事項。
- 5.受刑人申請外出資格或條件有變更者,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 6.申請外出經核准後,受刑人撤回其申請者,由監獄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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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5 條,受刑人外出申請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具體載明外出規劃,包括外出目的地點、聯絡人、期間、行程計劃,以及個別處遇計劃之間的關聯性。監獄應儘速處理受理申請,並附上相關文件並提供審核意見,報告監督機關辦理。監督機關在審核期間需要考慮以下情形來決定是否核准外出:1)不符合外出資格或條件;2)有脫逃行為或脫逃的可能性;3)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有嚴重危害的可能性;4)外出規劃與個別處遇計劃之間缺乏適當的連結性;5)其他監督機關認為不適合外出情況。經核准外出後,受刑人應獲得一份證明文件,並載明他應遵守的事項。如果受刑人的外出資格或條件有變更,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如果受刑人在申請外出核准後撤回申請,監獄應報告監督機關備案。
相關函釋 1 則
- 受刑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公共秩序名詞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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