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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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之條件者如下: 一、就學:指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二、職業訓練:監獄未開設相關職類,認須外出至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並參加證照檢定。 三、參與公益服務:指政府各級機關或民間團體與監獄合作辦理之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四、參與社區矯治處遇:指公私立社會福利或戒癮治療機構與監獄合作,基於處遇需要,認須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審酌認為宜予外出之特別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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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受刑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外出,這些條件包括: 1. 就學:指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的各級學校入學考試,並取得就學資格,需要到監外學校就讀。 例如:一位受刑人進入監獄期間完成高中學歷,並希望報考大學,可以根據這項條款申請外出參加大學入學考試。 2. 職業訓練:監獄未開設相關職類的培訓課程,受刑人需要到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並參加證照檢定。 例如:一位受刑人在監獄中完成相關課程後,希望獲得特定職業的技能培訓和資格證書,可以根據這項條款申請外出參加職業訓練。 3. 參與公益服務:指政府各級機關或民間團體與監獄合作辦理的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例如:一位受刑人參與監獄和社區合作的環境保護活動,可以根據這項條款申請外出參與相關的公益服務。 4. 參與社區矯治處遇:指公私立社會福利或戒癮治療機構與監獄合作,基於處遇需要,認須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例如:一位受刑人完成監獄內的藥物戒斷計劃,希望參與社區中的戒斷療程,可以根據這項條款申請外出參與相關的矯治處遇。 5. 其他經監督機關審酌認為宜予外出之特別情事。 例如:一位受刑人希望在執行自減刑期間外出探望患病的家人,根據這項條款可以申請外出。 總之,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受刑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外出的情形,並明確列舉了五個具體的條件。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戒癮治療名詞
- 審酌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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