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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