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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0290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本部及本部矯正署前頒之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鎮靜室)收容函釋,因提示事項多已規範於「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及「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或有失所附麗、不合時宜等情形,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檢送「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收容於保護室(鎮靜室)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有關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第 24 條、羈押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二法授權訂定之「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及「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辦理。

二、本部及本部矯正署前頒之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鎮靜室)收容函釋,因提示事項多已規範於新法,或有失所附麗、不合時宜等情形,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前司法行政部民國 62 年 8 月 15 日(62)台函刑字第 085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司法行政部民國 62 年 9 月 3 日(62)台函監字第 1932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3 年 12 月 2 日(73)法監字第 116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8 年 11 月 6 日法 78 監字第 1841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11 月 11 日(83)法監字第 2450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法矯字第 093090469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4 年 3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4090060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法矯署安字第103040034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9.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104040023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0. 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65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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